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1765,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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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民國94年8月2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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