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1838,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並經減刑為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1月5日以法矯字第096003984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7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