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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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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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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偽造文書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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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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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刑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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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85年11月29日至86年6月 │86年2月中旬至86年6月29│85年6月間至85年6月29日│
│ │29日止 │日止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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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86年偵字第644號 │86年偵字第5875號 │85年偵字第97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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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51號 │86年度易字第2053號 │86年度上易字第250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86年9月30日 │86年12月19日 │8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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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51號 │86年度易字第2053號 │86年度上易字第2503號 │
│決├────┼───────────┼───────────┼───────────┤
│ │確定日期│86年11月2日 │87年1月26日 │8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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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6、210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 │ │之1第2項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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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減刑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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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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