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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肆、伍、陸所示之罪,視為減刑為如附表編號壹、貳、肆、伍、陸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叄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叄年壹月;
附表編號肆、伍、陸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 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且因受刑人於95年12月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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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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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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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2年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褫奪公權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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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 │ 不應減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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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6年2月底至 │86年2月底至 │ 86年2月7日至 │
│年 月 日 │86年3月3日 │86年3月3日 │ 86年3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86年偵字第1547號 │86年偵字第1547號 │86年偵字第15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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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86年上訴字第2843號 │86年上訴字第284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7.2.17 │87.2.17 │ 87.2.17 │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86年上訴字第2843號 │86年上訴字第2843號 │86年上訴字第284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7.2.17 │87.2.17 │ 87.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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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例條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例條第5條第1│
│ │項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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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不 合 │
│ │ │ │ │
├───────────┼──────────┼──────────┼──────────┤
│備註 │1.2、3為數罪併罰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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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 藥 事 法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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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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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1年11月間某日 │ 79年10月11日至 │82年7月下旬至 │
│年 月 日 │ │ 82年7月28日 │82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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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82年偵字第1056號 │82年偵字第1056號 │82年偵字第7553號 │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3792號 │82年上訴字第3792號 │82年上訴字第109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3年1月11日 │83年1月11日 │83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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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3792號 │82年上訴字第3792號 │83年上訴字第109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3年2月1日 │83年1月11日 │83年4月7日 │
├─┴─────────┼──────────┼──────────┼──────────┤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 │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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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4、5、6為數罪併罰案 │ │ │
│ │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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