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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該條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該條款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該條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且因受刑人於90年12月2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 ,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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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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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殺人未遂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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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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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應減刑 │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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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82年8月16日 │81年10月間 │81年9月30日 │
│ │ │ 至 │ 至 │
│ │ │82年8月10日止 │82年2月28日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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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
│ │82年偵字第16245號 │82年偵字第5207號 │82年偵字第5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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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 │83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83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 │83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83年7月6日 │83年9月29日 │83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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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 │83年度上訴字第1740號 │83年度台上字第6806號 │83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 │
│決├──────┼───────────┼───────────┼───────────┤
│ │確定日期 │83年8月5日 │83年12月21日 │83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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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271條第2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 │之1第2項第1款 │之1第2項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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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 │不合 │第2條第2項前段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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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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