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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 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其於84年4月17日入監執行,後於90年5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行期間應至97年7月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件在卷可憑。
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等2罪部分,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6月,本院復審酌檢察官聲請意旨為正當,爰就如附表編號1不符合上揭減刑條例之罪暨如附表2、3號符合上揭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等3案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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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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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懲治盜匪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恐 嚇 │
│ │ │ 持有手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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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2年,褫奪│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公權7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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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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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自82.09.27起至 │ 自82年6月間起至 │ 83.07.04 │
│年 月 日 │ 83.07.12止 │ 83.08.04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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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 │台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 │台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3252、14186號 │13252、14186號 │13252、14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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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 │ 83年上訴字第4464號 │ 83年上訴字第4464號 │ 83年上訴字第446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84.03.02 │ 84.03.02 │ 84.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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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 │ 83年上訴字第4464號 │ 83年上訴字第4464號 │ 83年上訴字第443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84.04.17 │ 84.04.17 │ 84.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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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91.01.30公布廢止前之懲│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刑法第305條 │
│ │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條例第7條第4項 │ │
│ │1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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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第1項第17款 │ 第2條第2項前段 │ 第2條第2項前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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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2、3號三罪係數 │ │ │
│ │罪併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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