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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執聲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刑確定,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於95年12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今仍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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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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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製造手槍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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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 │
│ /褫奪公權) │ │ │新台幣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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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7月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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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8.06.17 │88.08.30起至 │88年9月間起至88.10.12 │
│ 年 月 日 │ │88.10.11止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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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8年度偵字第 │
│年度及案號 │第17867號 │第21194號 │211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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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院 │院 │ │
│後├──────┼─────────┼─────────┼───────────┤
│事│案 號│89年度上易字第1038│89年度上訴字第845 │89年度上訴字第845 號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89.05.16 │89.07.19 │8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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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院 │院 │ │
│定├──────┼─────────┼─────────┼───────────┤
│判│案 號│89年度上易字第1038│89年度上訴字第845 │89年度上訴字第845 號 │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89.06.12 │89.07.19 │8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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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94.01.26修正公布前槍砲│
│ │4款 │3款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
│ │ │ │第5項、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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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2項前段 │第3條第1項第15款 │第3條第1項第4款 │
│減刑條例 │ │ │ │
├────────┼─────────┼─────────┼───────────┤
│備 註│編號1、2、3數罪併 │編號1、2、3數罪併 │編號1、2、3數罪併罰 │
│ │罰 │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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