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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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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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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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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 │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15日 │
│宣 告 刑│,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 │
│ │3月 │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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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10.27 │ 95.10.11 │ 95.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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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24246號│ 96年度偵字第680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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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3663號 │ 96年易字第2256號 │ 96年上訴字第183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12.28 │ 96.05.24 │ 96.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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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3663號 │ 96年度易字第225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837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1.29 │ 96.06.23 │ 96.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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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1891號(96年度執減更│8881號(96年執減更 │12448號 │
│ │6689號)已執畢 │668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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