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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犯竊盜二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及裁定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減得刑,且就二罪減得之有期徒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之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 竊盜 │偽造印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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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 │有期徒刑8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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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06.25 │95.0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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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95年偵字第13869號 │96年偵字第231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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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799號 │96年上易字第1358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5.08.07 │ 96.0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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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 │95年度易│96年聲減 │ │ │
│判│案 號│字第1799│字第1888號│96年上易字第1358號 │ │
│決│ │號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6.01.10│96.07.16 │ 96.0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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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備 註│96年度執字第1253號 │96年度執字第13834號 │ │
│ │(減刑後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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