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再,183,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183號
再審聲請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撤銷假釋案件,對於法務部96年9月13日法矯字第0960030604號解釋函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僅得對於確定判決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係對於法務部96年9月13日法矯字第0960030604號函聲請再審,揆之上開規定意旨,其聲請顯非法之所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欣 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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