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2869,200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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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聲請減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所為
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一所載「受刑人洪文豐」,應更正為「受刑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理由欄一所載「受刑人洪文豐」,經核係「受刑人甲○○」之誤植,係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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