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361,2007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10月25日至同年11月11日止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91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90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且係通緝後自動歸案執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