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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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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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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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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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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6年01月26日 │96年0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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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 96年毒偵字第8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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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 案 號 │ 96年上訴字第1515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6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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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 案 號 │ 96年上訴字第151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6年08月14日 │96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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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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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
│條例 │款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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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又│有期徒刑一月又│
│ │十五日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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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編號一、二合併定應執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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