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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6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6所載,與附表編號1至5所載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5、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惟編號2、3、5之罪業經裁定減刑,毋庸再行減刑,編號6之罪仍應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6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9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
至附表編號一之罪既不符減刑規定,且原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75號、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26號)已就此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故不再為諭知,併附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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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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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 │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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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金新臺幣12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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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3年7月間某日至93 年│94.6.30 │94.6.30 │
│ │8月間某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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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16295號 │第5173號 │第51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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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975號 │94年度易字第2509號 │94年度易字第250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4.10.28 │95.1.25 │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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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975號 │94年度易字第2509號 │94年度易字第250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5.1.3 │95.2.20 │95.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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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第11條第1項 │條第1項 │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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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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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96年度聲減字第1835號│96年度聲減字第1835號│96年度聲減字第1835號│
│公權期間 │裁定不予減刑 │裁定有期徒刑2月 │裁定有期徒刑2月又15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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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
│ │字第5409號 │字第5409號 │字第5409號 │
│ │編號1至6均合於數罪併│編號1至6均合於數罪併│編號1至6均合於數罪併│
│ │罰 │罰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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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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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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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貪污治罪條例行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
│ │第一級毒品 │ │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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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權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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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3年9月初某日至 │93.9.14 │93.9.7 │
│ │93.9.11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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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6295號 │16295號 │17388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526 │94年度上訴字第2526 │96年度上訴字第1072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5.4.6 │95.4.6 │96.7.5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95年度台上字第3088 │95年度台上字第3088 │96年度上訴字第1072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5.6.8 │95.6.8 │96.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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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
│ │條第1項 │3項、第1項 │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有期徒刑7月又15日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96年度聲減字第1835號│96年度聲減字第1835號│ │
│公權期間 │裁定不予減刑 │裁定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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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字第5409號 │字第5409號 │11173號 │
│ │編號1至6均合於數罪併│編號1至6均合於數罪併│編號1至6均合於數罪併│
│ │罰 │罰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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