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30,2007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元一千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1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