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49,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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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7月19日起至同年7月20日止犯侵占公有財物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49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並依同條例第12條減輕其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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