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85,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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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2日犯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98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4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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