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90,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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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29日至94年3月14日間犯常業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0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39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40條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未逾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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