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91,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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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9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62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722號)。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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