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3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0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73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經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