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14,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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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3日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5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3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77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

茲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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