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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7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十月,褫奪公權十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持有衝鋒槍、持有手槍、盜匪、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
又原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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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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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 │
│ │持有衝鋒槍 │ │持有手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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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8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10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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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79年3月間至79.11.20 │79.04.19 │79.04.17 │79.10.19 │
│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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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79年度投偵字│臺南地檢79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8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79年度投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 │第2713、2714、2897號│2500、3031號 │8755號 │第2713、2714、2897號│
│ │、80年度投偵字第87、│ │ │、80年度投偵字第87、│
│ │133、298、649、813、│ │ │133、298、649、813、│
│ │913號 │ │ │9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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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 │82年上更(一)字第68號│80年上重訴字第386、 │81年訴字第346號 │81年上訴字第728、 │
│實│ │ │423號 │ │1243號 │
│審├────────┼──────────┼──────────┼──────────┼──────────┤
│ │ 判 決 日 期 │83.04.21 │80.08.19 │81.09.24 │81.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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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判│案 號 │82年上更(一)字第68號│80年上重訴字第386、 │81年訴字第346號 │81年上訴字第728、 │
│決│ │ │423號 │ │1243號 │
│ ├────────┼──────────┼──────────┼──────────┼──────────┤
│ │判 決 確 定 │83.05.20 │80.09.20 │81.11.02 │81.11.04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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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91.01.30公布廢止前之│94.01.26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第7條第4項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項第1款 │第7條第4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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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 │第3條第1項第17款 │第3條第1項第4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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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4月 │
│金金額 │ │ │ │ │
│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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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2、3、4號四罪│ │ │ │
│ │係數罪併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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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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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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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持有手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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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 │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罰金新台幣30萬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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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0.01.08起至90.01.09│ │ │ │
│ 年 月 日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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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 關 │臺南地檢90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及 案 號 │641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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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 │ │
│後├────────┼──────────┼──────────┼──────────┼──────────┤
│事│案 號 │90年訴字第198號 │ │ │ │
│實│ │ │ │ │ │
│審├────────┼──────────┼──────────┼──────────┼──────────┤
│ │ 判 決 日 期 │90.03.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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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南地院 │ │ │ │
│定├────────┼──────────┼──────────┼──────────┼──────────┤
│判│案 號 │90年訴字第198號 │ │ │ │
│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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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確 定 │90.05.17 │ │ │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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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94.01.26修正公布前之│ │ │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第11條第4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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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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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不予減刑 │ │ │ │
│金金額 │ │ │ │ │
│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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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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