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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得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所載。
與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除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減刑裁定在案,無庸再行減刑外,僅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聲請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3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附表編號1、2及編號3所示之罪,前已分別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62號及96年度聲減字第2784號裁定在案,無庸再行減刑,故僅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刑,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故就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3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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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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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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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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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底某日至95年 │95年4月底某日至95年 │
│ │6月底某日止 │6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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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553號 │第25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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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444號 │95年上訴字第244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01.11 │96.01.11 │
├─┼─────────┼──────────┼──────────┤
│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444號 │95年上訴字第244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1.29 │9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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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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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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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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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與編號2業經本院96年 │與編號1業經本院96年 │
│ │度聲減字第2662號裁定│度聲減字第2662號裁定│
│ │減刑在案 │減刑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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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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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 │第二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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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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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12.05 │95.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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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425號 │第4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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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57號 │95年上訴字第125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06.07 │96.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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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1257號 │96年台上字第467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6.07 │9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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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2項 │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編號1、2、3、4係數罪│
│ │第2784號裁定減刑在案│併罰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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