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34,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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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 32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93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第2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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