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49,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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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49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共犯 6件案件,其中 5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15年 6月確定,惟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89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之罪漏未與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裁定合併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以該犯罪之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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