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51,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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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月18日起至同年月22日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3年度少連上易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罪,經通緝後於96 年10月16日自行到案接受執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

(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5條、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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