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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3、4、5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載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二罪及編號3、4、5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附表編號1、2二罪所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且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
惟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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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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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偽造有價證券 │搶奪 │偽造有價證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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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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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1.2.6-91.08.23 │ 91.10.25-91.11.27 │ 92年6至8月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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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2年偵字 │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3390號 │ 第3856號 │2268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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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2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92年度訴字第1350號 │ 94年度上訴字第1919 │
│ │ │ │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2.06.10 │ 92.08.27 │ 94.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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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2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92年度訴字第1350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919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2.06.23 │ 92.09.15 │ 94.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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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 刑法第201-1條第2項│ 刑法第325條1項 │刑法201-1條2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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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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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6月 │5月 │ 9月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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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臺中地檢93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93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
│ │ 字第115號 (編號1、2│字第115號 (編號1、2 │第656號 (編號3-5數罪│
│ │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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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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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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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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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2.11.17 │ 92.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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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92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92年度毒偵字第3431號│ 字第34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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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665號 │ 93年度訴字第66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3.05.18 │ 93.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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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665號 │93年度訴字第66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3.06.21 │ 9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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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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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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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4月15日 │ 2月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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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
│ │第656號 (編號3-5數罰│第656號 (編號3-5數罰│
│ │併罰) │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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