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59,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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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7日起至93年4月26日止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65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546、547號、93年度偵字第796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又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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