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61,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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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間某日、95年6月1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704號)判處拘役20 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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