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62,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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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4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5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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