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66,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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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5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354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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