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73,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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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14日前1、2日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受刑人上訴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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