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74,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03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得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得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78年3月15日至82年6月10日犯詐欺得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34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