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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3、4、5、6已減刑之犯罪(詳如附表2、3、4、5、6所載)及附表編號7、8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之犯罪與附表編號2、3、4、5、6已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7、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詐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 │
│ │ │期徒刑4月 │期徒刑2月15日 │
├───────────┼──────────┼──────────┼──────────┤
│犯 罪 日 期 │ 94.06中旬間某 │ 95.09.02 │ 95.09.01 │
│ │ 日至94.07.15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95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台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
│ │ 6001號 │4478號 │4478號 │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96年度上訴字第791號 │96年度上訴字第79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5.12.14 │ 96.05.15 │ 96.05.15 │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96年度上訴字第791號 │96年度上訴字第79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5.12.14 │ 96.05.28 │ 96.05.15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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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已減刑 │ 已減刑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1月15日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15日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 1—8應定執行刑 │ 1—8應定執行刑 │ 1—8應定執行刑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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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
│ │期徒刑4月 │期徒刑4月15日 │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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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5.09.05 │ 95.10.02 │ 95.12.01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96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96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96年偵字第 │
│ │5489號 │5489號 │5489號 │
├─┬─────────┼──────────┼──────────┼──────────┤
│最│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 96年度易字第2459號 │ 96年度易字第2459號 │ 96年度易字第245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6.08.01 │ 96.08.01 │ 96.08.01 │
├─┼─────────┼──────────┼──────────┼──────────┤
│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 96年度易字第2459號 │ 96年度易字第2459號 │ 96年度易字第245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6.08.27 │ 96.08.27 │ 96.08.27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
│ │款 │款 │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已減刑 │ 已減刑 │ 已減刑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15日 │ 有期徒刑4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 1—8應定執行刑 │ 1—8應定執行刑 │ 1—8應定執行刑 │
└───────────┴──────────┴──────────┴──────────┘
┌───────────┬──────────┬──────────┬──────────┐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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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強盜 │ 強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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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年 │ 有期徒刑7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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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5.11.18 │ 95.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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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96年偵字第 │ 台中地檢96年偵字第 │ │
│ │ 2897號 │ 2897號 │ │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6.08.21 │ 96.08.21 │ │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6.09.14 │ 96.09.14 │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8條第1項 │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不予減刑 │ 不予減刑 │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 1—8應定執行刑 │ 1—8應定執行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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