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91,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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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中華民國(下同)93年11月23日起至同年
12月29日止,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3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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