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92,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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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6樓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691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吳昌棋)因於民國94 年4月底某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70號等;

另該案經本院判決後,受刑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上訴不合法,而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04號判決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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