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96,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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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意圖營利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 3月31日起至4月1日止,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04號)。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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