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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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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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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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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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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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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09.06 │95年2月初某日起至96.04.02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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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4427│台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2683 │
│年度及案號 │號 │、4427、5163、5750、5999號、│
│ │ │96年度毒偵字第254、1442 、 │
│ │ │2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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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96年上訴字第294號 │96年上易字第7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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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96.03.30 │96.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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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96年上訴字第294號 │96年上易字第707號 │
│ ├────┼─────────────┼──────────────┤
│ │確定日期│96.04.26 │96.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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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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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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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又15日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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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編號1、2號二罪係數罪併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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