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00,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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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 9月24日犯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7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95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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