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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3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褫奪公權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其中主刑部分因受刑人現在假釋中視為已減其宣告刑,爰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2條、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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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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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保安處分/褫奪 │褫奪公權3年 │褫奪公權2年 │
│公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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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主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刑期 │ │ │
├────────┼──────────────┼──────────────┤
│犯 罪 日 期 │89.08.02 │90.04.2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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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機關│彰化地檢89年度偵字第6349號 │彰化地檢90年偵字第6198號 │
│年度及案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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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0年度訴字第727號 │92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0.10.04 │92.10.23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0年度訴字第727號 │93年度台上字第124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90.11.06 │93.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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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 │
│ │、第12條第1項 │、第12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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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14條 │第14條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褫奪公權1年6月 │褫奪公權1年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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