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08,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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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名蔡濰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5月18日起至90年8月間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1款之背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 49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74號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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