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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均經判決如附表所列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號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號所載,與附表編號1、2號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4號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4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所示編號1、2號之罪(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8號裁定減刑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行為均在民國95年7 月1日新修正刑法施行日之後, 故本件應依新修正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33號判決及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其中,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二罪,經減刑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
又如附表編號3、4號所示二罪,經核尚無不合減刑條件,應予准許。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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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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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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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已減為 │有期徒刑9月,已減為 │
│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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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5日 │95年11月4日至95年11 │
│ │ │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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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署 │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 │95年偵字第26256號 │95年偵字第262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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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433號 │96年度易字第143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年5月18日 │96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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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433號 │96年度易字第143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6月20日 │9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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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
│ │款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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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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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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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編號1、2、3、4號四罪│ │
│ │係數罪併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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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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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 │一級毒品 │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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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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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4日 │95年1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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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署95年毒偵字│苗栗地檢署95年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1607號、1631號 │第1607號、16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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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年6月27日 │96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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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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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96年7月20日 │96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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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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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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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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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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