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13,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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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刑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6日中午1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毒偵字第264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6年9 月13日以96年度台上字49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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