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17,2007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聲請減刑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裁定,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附「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所附「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號減刑刑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