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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查本件聲請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0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後,因得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自96年7月16日公布施行,乃於96年11月16日自動歸案接受執行。
本件受刑人既已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自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二、查聲請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判處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因聲請人所犯前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 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
。
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 9百元折算為1日。
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
。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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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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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詐欺 │ 動產擔保交易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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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拘役5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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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2年9月4日起至92年10│ 92年9月26日 │ │
│ │月3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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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93年偵字第 │ 臺中地檢93年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 5663、9181、22109號│ 5663、9181、221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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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 94年度上易字第1587│ 94年度上易字第1587│ │
│ │ │ 號 │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5年4月26日 │ 95年4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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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 94年度上易字第1587│ 94年度上易字第1587│ │
│ │ │ 號 │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5年4月26日 │ 95年4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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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 │
│ │ │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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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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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6月 │ 拘役27日 │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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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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