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31,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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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5年1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8日止犯刑法第266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3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879號)論以裁判上一罪即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經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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