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32,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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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23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7、5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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