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33,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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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15日起至95年11月21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22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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