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38,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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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5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

而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80號裁定在案,此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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