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48,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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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中華民國(下同)94年04月間起至94年06月16日止,犯共同常業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154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75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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